甲方: 乙方: 上海扛旗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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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项目)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 委托内容
甲方已经取得了 (广告主或者甲方客户)的授权,提供广告内容,委托乙方 :
1.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 (广告项目);
1.2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 (广告项目);
1.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广告项目);
1.4 甲方委托乙方发布 (广告项目);
(上列事项应根据与对方协商确定情况进行调整)。
2. 广告的设计
为下列第 项。
2.1 广告的设计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设计稿 (写明具体的数量/载体/甲方应当加盖公章或者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 2 广告的设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设计样稿 (写明具体的数量/载体);甲方应当在收到设计稿件后 日内确认(甲方应当加盖公章或者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将确定的设计稿件提供给乙方。
3. 广告的制作
3.1 广告的制作由乙方负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的广告设计稿。
3.2 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的广告设计稿在 日内完成广告的制作。
3.3 广告制作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乙方可以请其他机构帮助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广告位
4.1 乙方承诺其可以将合法之广告发布于 广告位。
4.2 广告位置: ;
4.3 广告形式: ;
4.4 广告内容: ;
4.5 广告媒体面积: ;
4.6 广告数量: ;
4.7 : 。
5. 广告发布前的政府审批
根据广告法之规定,发布广告会涉及到政府审批事项,就本广告之发布事宜:
5.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提交如下文件以供政府审批之用。
5.1.1 (要求写明文件名称/数量/原件/复印件/其他情况);
5.1.2 (要求写明文件名称/数量/原件/复印件/其他情况);
5.1.3 (要求写明文件名称/数量/原件/复印件/其他情况);
5.1.4 (要求写明文件名称/数量/原件/复印件/其他情况)
5.1.5 如果政府审批部门提出其他审批所需要文件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提供。
6. 广告的发布
6.1 广告的发布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若因广告设计文稿的确认、广告制作受天气条件限制(如雨天、雪天)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问题使广告不能按照上述时间发布,则可以按照正式开始发布日期顺延或者按照实际发布日期结算。
7. 广告的验收
7.1 验收时间:乙方应当在广告画面全部制作完毕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验收完毕并在广告验收报告上签字。
7.2 验收方法:甲乙双方有关人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其认可的制作小样在相关地点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7.3 如果甲方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内既没有进行验收也未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乙方制作发布的广告已经通过验收。
8. 广告管理
8.1合同期内,乙方提供一次免费更换画面
8.2 乙方应自广告发布日起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有关广告发布的照片,第一次提供照片的时间是广告正式发布7日内;如甲方未能按期收到上述照片,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质疑。
8.3
8.4
9. 广告费用及支付方式
9.1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广告的全部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 ) ,此费用包括: 、 、 、 。
9.2 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
9.3 乙方的帐户为: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9.4 付款期限:
9.4.1
9.4.2
10. 双方的权利义务
10.1 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便利协助。
10.2 甲方所提供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甲方对其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负责。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作出修改。
10.3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10.4 乙方保证在甲方确定并经审批机关认可的地点和时间,发布甲方的广告,并管理好该广告。
10.5 除本合同规定之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样稿、技术及其他资料。
10.6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或者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10.7 甲方与其客户或者广告主之间的业务委托情况,由甲方负责,与乙方不发生关系且对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不产生任何影响。
11.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市政建设、自然灾害、天气变化、战争或者其他情形。
11.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通知发出后15日内提供相关的证明。
11.3 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则双方彼此间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尽可能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12.违约责任
12.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2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而迟延发布广告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迟延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3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迟延支付广告费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迟延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4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导致广告发布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2.5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迟延支付广告费超过30日的,乙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2.6 除上述情况之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可以通知其进行纠正,如果其在收到纠正通知后15日内未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2.7 除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不可抗力情况之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13.争议的解决及适用的法律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13.2 在双方无法就本合同涉及到的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纠纷,均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性的。
14.其他
14.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甲方授权的代表是: ;乙方授权的代表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往来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出文件的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4.3 合同生效前,双方的往来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5.通知
15.1 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联系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通过亲自送达、传真、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服务送至本合同规定的通讯地址。
15.2 甲方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联系人如下:
15.3 乙方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联系人如下:
15.4 如果双方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联系人有变更,一方应当在变更后即时通知对方,否则,所造成之延误或者遗漏,发出通知一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上海扛旗广告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 签字:









